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4]11 号文)中“全国的科普工作,由国家科委牵头负责”的要求,经我委研究决定,由我委社会 发展科技司归口管理科普工作,并在社会发展科技司内设科普与社会事业处,专门负责科普 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