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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指南
发布时间:2007-04-25

  一、天津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具体办理本市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负责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由市科委出具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 己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格式的上报电子文档及下列材料:
     (一)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材料。
  七、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在市科委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八、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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