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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通知
津科基[2007]034号
发布时间:2007-03-12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和《天津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2006年底,市科委和市教委组织实施了已经认定的40个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对这些实验室在2003—2006年的研究工作和成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评估结果表明,绝大部分重点实验室都能够瞄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立足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特别是在解决我市经济发展重大、关键问题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发现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实验室多年不召开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固定人员经常调整,发表的论文、论著不标注实验室名称等。结合这些问题,特别是按照《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市科委和市教委聘任。请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定位和研究方向,提出实验室主任人选,报请市科委和市教委聘任。对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受聘主任,应上报市科委和市教委进行及时调整。
       2.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向市科委通报或备案,其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点实验室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附件。
       3.依托单位每年应提供重点实验室一定的运行经费,以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4.重点实验室应有明确的物理界限,其固定研究人员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需向市科委申报。请各实验室将现有人员情况报科委备案。
       5.重点实验室所有发表的论文论著必须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未标注的论文论著在考核中不计入重点实验室成果;如该实验室同时是国家委部级或国家级实验室,可只标注委部或国家级实验室名称。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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