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对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联合颁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发工字[1999]第139号)修改补充相关条款,现将修改补充的有关条款通知如下:
1、原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十一、申请认定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简介;
(2)、在产和在研高新技术产品详细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及情况简介;
(5)、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6)、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的审计报告(指有整年度以上经营的企业);
(7)、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
(8)、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9)、其他相关的认证材料(如:ISO、QS、3C、GMP、环保等)。
2、原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二条。
3、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认定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共印10份)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