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委>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文件>2005政府信息公开文件  
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津科企[2005]205号
发布时间:2005-12-07

各直属单位:
       依据国资委“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05>62号)要求,经请示委领导同意,对系统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换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产权证下作自2005年12月10日--—31日结束。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持原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木复印件和2004年12月31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出资人情况等文件资料,以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作为新的占有登记数据,直接换发产权登记证。
       三、 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和注销事项的,应按照《产权登记办理规则》中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填写变动、注销产权登记表,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办理变动换证和注销手续。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安排专人,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产权证  换证  系统企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办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87号 邮编:300041
关于我们  |   站点地图  |   隐私说明  |   版权声明  |   使用帮助
 服务热线:86-022-27121292
  技术支持: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