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
依据国资委“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05>62号)要求,经请示委领导同意,对系统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换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产权证下作自2005年12月10日--—31日结束。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持原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木复印件和2004年12月31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出资人情况等文件资料,以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作为新的占有登记数据,直接换发产权登记证。
三、 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和注销事项的,应按照《产权登记办理规则》中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填写变动、注销产权登记表,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办理变动换证和注销手续。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安排专人,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产权证 换证 系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