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全额事业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3)12号《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公积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