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津政发[1997]82号)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津政发[1999]3号)文件精神,为加速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在我市优势学科领域内,以一部分具有人才、学科优势的重点高等院校、中央驻津科研单位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依托,组建若干在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市级科学研究中心。为加强天津市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研究中心,旨在充分发挥我市应用基础研究的学科优势,按照“联合与集成”的原则,以项目为纽带,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探索“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聚集、培养一批国内外的优秀人才。开展我市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基础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活动,为天津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和后劲支撑。
第三条 研究中心建设,要立足于国内外科学发展前沿,紧密围绕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的需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供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增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后劲和科技综合发展能力。
第四条 研究中心建设,要围绕《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六大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进行组建。组建工作由市科委统筹规划,并按照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研究中心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研究中心设立
第五条 申请组建研究中心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是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第四条重点建设研究领域。
2.在相应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有雄厚的科技实力,能够承担并能出色地完成国家及部、市重大科研项目;是国内同行公认的科研和学术领先单位,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有广泛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业绩,拥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
4.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5.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中能按要求及时匹配资金。
6.有良好的改革基础,已经初步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领导班子团结进取,管理科学。
7.联合组建研究中心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第六条 市科委根据“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程序是:
1。申报组建研究中心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填写《天津市科学研究中心申请书》,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2.市科委初步审查和筛选。
3.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4.市科委在综合审议的基础上予以认定,正式立项。
5.依托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填写《天津市科学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书》,市科委审批后,正式启动实施并挂牌运营。
第七条 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应用基础性科学研究项目,发挥该领域学科、技术、人才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性研究,使该领域保持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组织或联合国内外相关领域内的研究力量,开展我市重大项目研究和攻关。
3.为天津市在该领域内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工程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研成果储备。
4.组织学术交流及时传播国内外的科技动态,为天津科技、经济发展方向提供指导。
5.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吸引、培养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为天津的经济发展培养、引进、输送高层次的学术带头人。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研究中心隶属于依托单位关系不变,属非独立法人,在其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具备条件的,也可逐步向独立事业法人过渡。
第十条 研究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后勤等保障。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同时设立中心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心科研计划的审议,并依据计划确定年度课题,同时对科研学术活动予以指导。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各项决策。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研究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市科委、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等各方协商产生,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理事会章程;
2.审定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戈;
3.聘任中心主任,并对其进行考核;
4.审定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5.审定中心各项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
6.审定中心的主要规章制度和重点改革措施;
7.对中心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实行“流动、开放、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人员实行聘任制,实行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对科技人员的招聘、考核、奖惩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根据需要,积极吸收和接纳国内优秀科技人员和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聘用国内外客座专家。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均为研究中心与投资各方所共有。也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知识产权归属,主要完成人员按政策可持有部分权益。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建设资金,采取市科委、依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出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关键的科研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专家、技术软件、实验室改造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
由市科委投资购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渠道,接受市科委的监督管理,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市科委的同意。
市科委对研究中心的拨款,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基本设施建设资金由依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解决。研究中心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依托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研究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受市科委的监督。
第十七奈 研究中心运行经费主要来源:
1.承担国家、地方的纵向课题经费;
2.承担市场横向课题经费;
3.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
4.技术投资入股的企业收益回报;
5.企业、社会等各项资助或捐赠;
6.其它收入。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贵的原则,建立项目进度档案,定期向市科委汇报,市科委将根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阶段检查,对不能按时、按计划完成项目的,则限期完成;如若仍不能完成的将收回投资。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建立工作简报,及时向市科委反映中心运行状况。每年度进行一次工作总结,由理事会审定后报市科委。研究中心的重大事项;如:重要的学术活动、重大项目立项、主要人事变动等需报市科委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经全面验收后,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市科委每两年组织专家对其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跟踪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运行较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无科研业绩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市科委的投资,调出有关的仪器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