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津政发[1997182号)文件中提出的建设“三三”制新型科技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津政发[1999]3号),天津市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加强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的结合;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或企业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强一批能够带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具有区域技术优势和较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第三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中心,应以企业化方式运行。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研究开发本行业、技术领域、企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向行业推广。
2.承担国家或地方重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任务,完成并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3,承接应用研究成果,进行开发或二次开发,并完成与之相关的技术、工艺、装备、标准;测试等方面的工程化研究与系统集成,不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产品向企业辐射。
4.联合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力量,进行重大项目攻关。
5.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社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通过多种方式为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6.培养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开发队伍,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引进国外智力,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7.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工作要与《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组建工作由市科委统筹规划,审核批准,分步实施。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能够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任务,学术和技术水平及信息资源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以及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与设计基础。
2.具备科研成果工程化所必需的装备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拥有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工程化科技队伍;
3.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4.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已经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工程中心立项与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经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市科委申。
2.初步审查与筛选。
3.初审同意后,申请单位提出《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科委。
4.专家可行性论证。
5.综合审议,确认并正式批复。
6.获批准的项目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书》,经市科委审批后下达,正式启动实施。
7.工程中心也可由市科委组织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组建。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工程中心依托于建设单位,且又相对独立。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关系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一体化;
2.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单独核算;
3.工程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隶属于依托单位。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同时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工程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学术活动予以指导。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各项决策。中心主任、专家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条 理事会是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市科委、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等各方协商产生,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理事会章程;审定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聘任及考核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审定工程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决策工程中心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流动、开放、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人员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聘任、考核、奖惩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用“企业投入为主,行业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科委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关键的科研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专家、技术软件、实验室改造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它费用等。科委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并接受科委的监督与管理。投资购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渠道,接受市科委的监督管理。工程中心运行经费主要来源:
1.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
2.承接国家、地方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经费;
3.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均为工程中心与投资者共有。也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持有部分权益。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可以自身技术优势领办或创办企业;或以科技成果为股份投资,其收益必须用于工程中心的发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由市科委负责业务归口管理。工程中心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及时反映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年末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提供有关的统计数据。工程中心的重大事项如重要的学术活动、重大项目立项、主要人事变动等需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验收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实施进度。验收后,市科委每两年组织专家考核其运行情况和业绩。 运行良好、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管理不善, 无科研业绩者,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 取消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投资,调出有关的仪器设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