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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管理办法及文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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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description><![CDATA[管理办法及文件]]></description>
 <webMaster>ynxue@tjst.net</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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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title>
  <category>管理办法及文件</category>
  <link>../../zcfg/kjgf/xmss/200805/t20080505_6811.htm</link>
  <pubDate>2008-09-01 14:58:22</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
　　第三章 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章 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 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 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 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 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 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

　　第五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新需求，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由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构成。基本计划包括：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天津市应用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进计划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及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专项计划包括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其中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拨专款设立。

　　第七条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简称“战略计划”）以科技及其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科技及其产业化法规和政策，科技工作重大思路和举措为研究目标，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综合运用多门类多学科知识，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开展研究。

　　第八条 天津市应用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又称“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简称“培育计划”）由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人才培育项目（绿色通道）三部分组成。
　　㈠ 一般项目倡导科学和技术的自由探索，以面向应用的技术原理、新工艺、新技术为研究目标，以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及样品样机等为科技产出方式，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天津的原始创新能力。
　　㈡ 重点项目以面向应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展系统研究为目标，项目结束后应完成小试，并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此培养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天津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
　　㈢ 人才培育项目重点解决引进高级人才和团队的科研经费，其管理按照一般项目对待。

　　第九条 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简称“支撑计划”）面向天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通过关键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为天津市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供技术支撑。支撑计划具体资助开发类项目、公益类项目、重大项目、软件专项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㈠ 开发类项目以解决工业化应用的关键性或共性技术问题，突破产业化关键工艺技术和装备难题，以完成中试或产品定型为目标，通过产学研紧密合作，为支柱优势产业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天津市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㈡ 公益类项目主要为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天津市集成创新和应用创新能力，突破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等需的关键技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取得较高应用示范效果为目标。
　　㈢ 重大项目以解决天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化攻关和集成示范工程为主要形式，以企业和应用对象为主体，促进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㈣ 软件专项项目以形成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天津软件产业发展，扩大软件出口为目标，支持天津软件企业进行软件开发。
　　㈤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促进国际科技合作，提升天津科技水平为目标，对政府间科技合作立项、天津科技招商、在津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和活动进行支持，并实现与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衔接。

　　第十条 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进计划（简称“引导计划”）通过政策引导，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导计划具体资助火炬项目、星火项目、认定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科技兴贸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㈠ 火炬项目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商品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为目标，实现与国家火炬计划衔接。
　　㈡ 星火项目以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农业科技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为目标，实现与国家星火计划衔接。
　　㈢ 认定成果转化项目（简称转化项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实现技术转移为目标，在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对符合科技计划资金资助条件的，酌情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㈣ 新产品项目以奖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并实现规模化生产，促进新产品的进一步改进和升级为目标，实现与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衔接。
　　㈤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称推广项目）以促进共性技术的大范围推广应用，推动公益性新产品的应用示范，促进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为目标，实现与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衔接。
　　㈥ 科技兴贸项目（简称“兴贸项目”）主要支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技术标准，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与国家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衔接。主要支持利用银行贷款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科技型企业。
　　㈦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简称农转项目）以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扶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就业为目标，实现与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衔接。

　　第十一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及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简称“平台计划”）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风险投资平台建设和科技企业孵育基地等。
　　㈠ 重点实验室。依托学科或基地建设，以改善基础研究条件、培育国家级实验室、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吸引和留住人才为目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重点实验室须经认定后授牌。
　　㈡ 研究中心。依托学科或基地建设，以优化研发环境和条件，鼓励学科交叉融合为目标，以虚拟联合体为主要形式。研究中心应由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设立，经认定后授牌。
　　㈢ 工程中心。以优化工程技术研发体系，促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国家级工程中心，带动行业技术升级和发展为目标，以依托技术开发型企业或会员制机构为形式开展研发或工程化转化。工程中心应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创新型企业联合组建，经认定或批准组建后授牌。
　　㈣ 企业技术中心。以优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在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中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
　　㈤ 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产学研结合，提供金融和市场化专业化信息服务为目标，依托行业性中介组织或专业性机构，经认定或批准组建后授牌。
　　㈥ 技术转移中心。以架设技术转移桥梁，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经认定后授牌设立。
　　㈦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点支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科技机构设立的信息文献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和科普基地等科学和技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㈧ 科技企业孵育基地。重点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促进产业集聚，引导区县发展。资助对象为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区县科委培育的特色产业基地。

　　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含天使基金，简称“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科技企业，培养科技型企业家，增加就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现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衔接。

　　第十三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简称“创新专项资金”）以引领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关键领域的重大突破，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完成工业性试验为实施目标。资金还用于引进人才、团队来本市创业，引进著名科研机构在本市创建分支机构，以及购买技术，提升本市优势产业。

第三章 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包括立项组织、过程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跟踪。

　　第十五条 立项组织。包括指南发布、项目受理、专家评审、审批、公示和签订任务合同书六个基本程序。
　　（1）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发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请的范围、要求、程序等。
　　（2）计划项目受理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资格审查审核项目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报资格；形式审查审核项目申请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审查审核项目技术是否符合《指南》规定，是否属于支持的范围。
　　（3）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中介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根据立项建议，结合具体情况，最终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批复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十六条 过程管理。市科委委托项目监理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和服务。市科委认定监理服务机构资格，并每年对其进行考核。监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并定期向市科委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项目的合同目标、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延期验收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需向市科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验收管理。计划项目验收包括简化验收、正常验收和一次办结三种形式。对纳入平台计划的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1）简化验收。由市科委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验收考核指标和验收材料提出验收意见，验收主管部门审核提出验收结论，报主管主任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
　　（2）正常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对考核指标进行验收并审查验收材料，验收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估，条件财务部门审核资金决算，项目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结论，经主管主任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结项手续后方可结项。
　　⑶ 一次办结。资助方式为拨款补贴的项目适用于一次办结。后补贴项目同时办理立项和结项手续，项目单位可凭立项文件在市科委验收主管部门办理拨款补贴。

　　第十九条 绩效跟踪。市科委对已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实行绩效跟踪调查。根据计划项目类别不同，绩效跟踪调查的期限为1年或3年。

第四章 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评估评价、过程监理、信用管理、审计监察、绩效报告等基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起草、专家咨询、处室联审、主任办公会批准、正式公布等程序。与政府其他部门共同颁布的制度，还需进行会商、会签。

　　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市科委按照规定程序向公众公示科技计划与项目的有关信息，接受公众质询和监督。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科学决策制度。对科技计划的设立、执行、调整及计划项目的立项、执行和结项等关键环节，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提出评估、论证意见，并作为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向市科委报告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㈠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项目监理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半年向市科委简要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向市科委填报年度执行统计调查表和绩效统计调查表，并根据要求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㈡ 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须向市科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

　　㈠ 管理者回避。在立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涉及市科委有关人员以及项目监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㈡ 咨询专家回避。在进行专家咨询活动中，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或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㈢ 中介机构回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若中介机构与科技计划与项目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经济利益关系，中介机构应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实行跟踪调查制度。市科委对已结项通过验收的项目实行绩效跟踪统计调查，并按专项或领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分析。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及项目实行第三方独立评估的制度。建立科技计划评估专家队伍和独立评估机构，规范评估程序，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
　　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主要包括立项评估、中期评估、结题评估和绩效评估等。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　
　　㈠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研发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委可根据情况实行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资金等措施，并记入信用管理数据库，三年内不予受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㈡ 参与项目评估、论证的咨询专家存在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
　　㈢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或不按规定提交各种报告、报表和资料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给予相应信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监察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由监察部门对市科委和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资金管理参照2005年7月1日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05]0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制定或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委负责解释。]]></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CDATA[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title>
  <category>管理办法及文件</category>
  <link>../../zcfg/kjgf/gxjs/200705/t20070509_2711.htm</link>
  <pubDate>2008-09-01 14:58:22</pubDate>
  <description><![CDATA[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　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第三章制定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title>
  <category>管理办法及文件</category>
  <link>../../zcfg/kjgf/gxjs/200704/t20070403_1828.htm</link>
  <pubDate>2008-09-01 14:58:23</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以及高新区二次创业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为社会服务、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平台。一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明确“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确定的有关任务，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
　　“十五”期间，科技部、教育部颁布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环境，在功能定位、动态趋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评价考核、发展模式、国际比较、发展战略等问题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并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和类型的国际合作交流。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已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五年多来，科技部、教育部已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62家，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转化高校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以及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止2005年底，根据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不完全统计，已转化科技成果近3000项，有在孵企业5700多家，累计毕业企业1400多家，获授权专利2000多项，提供就业岗位7万余个，吸引留学人员2000余人，大多数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实习基地，国家大学科技园已成为各类创新要素与资源汇集、融合的新园地，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好、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脱颖而出。
　　“十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一些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如：部分地方管理部门和高校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等。“十一五”期间将是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如何完善自身体制机制、优化自主创新环境，圆满完成各项重要任务，是新的形势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提出的时代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
　　“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要充分利用日益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抓住机遇，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保持快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创新创业环境，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二）发展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一是坚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与依托高校的协调发展，充分利用依托高校优势学科，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推动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二是坚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与区域经济、地方特色和行业技术的协调发展，一方面营造各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业文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高校、研发及创业人员和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性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自身特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开放，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从全世界的范围集聚相关资源，增强发展潜力；四是健全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积极发展的同时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规律的发展模式，全面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质量和效益，使之成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源动力。
　　（二）具体目标。
　　1．新建一批国家大学科技园，使总数达80个，总孵化面积达1000万平方米，并力争使其中若干家成为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园区。继续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及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大学科技园。
　　2．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使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有大幅度提高。孵化高新技术企业15000家左右，其中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有可能实现重点突破和技术跨越的产业领域，培育200家左右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申请专利达到10000件以上。
　　3．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型企业家、高层次技术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和服务队伍，把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创业实践作为高等学校社会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留学归国人员高度聚集的地方和大批大学生毕业前后实践、创业的基地。
　　
　　四、重点任务
　　“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重点任务是：努力做好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拓展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与高等学校的互动发展，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较完备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文环境，为实现发展目标创造条件。
　　（一）做好规划，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明确发展目标，做好空间布局规划和重点培育及发展的技术领域的规划，促进产业集聚。国家大学科技园规划要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相结合，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辐射科研成果、输送科技企业家、转移科技企业；要与当地的高新区建设接轨，与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结合地方特色产业，推动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发展，并充分利用高新区已有的资源环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可持续发展。
　　在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通过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与高等学校的关系，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有利于“官、产、学、研、金、介、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完善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规范企业入孵、孵成退出机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必须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公司，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管理机制，探索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三）拓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加强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和引入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吸引社会企业向园内技术创新项目和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资，推动国外风险投资公司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利用国内外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融通资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机制。
　　（四）结合高校特色，实现互动发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加强与所依托高校的良性互动，促进大学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建设以优势学科为依托的专业孵化器；加速对高校原始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通过技术转移、企业孵化和创业服务，为高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提供支持；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合作，为高校与技术发展的国际前沿接轨创造条件；与高校共同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包括高校师生和留学人员在内的各类创业者到园区创业，并通过创业实践和企业孵化，培育大批高层次的技术开发人才和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掌握现代科技，兼具市场意识和管理才能的科技企业家。
　　（五）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创新服务体系。
　　改善园区环境和条件，建立高效便捷的公共信息平台，完善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孵化服务能力。建设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与服务队伍，在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方面为入园创业者提供高质量服务。
　　
　　五、相关措施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教育部将积极协调相关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为中心，推动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加大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一）加强政策研究，改善宏观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战略研究和理论探索，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指导。积极推动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和高校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系统的鼓励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按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完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探索符合规律的发展模式，研究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绩效作为对依托高校和地方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为拓宽投融资渠道创造条件。
　　科技部、教育部和地方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依托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同时研究制定优惠税收政策，使国家大学科技园用于孵化的房产可享受房产税、营业税优惠。支持园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成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方和依托高校要从领导班子组建、资金投入、用地及园区基本建设、财税、人才引进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持。积极促进金融、投资机构与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合作；推动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启动二板市场，创造条件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园内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上市。
　　（三）推进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战略联合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专项，要用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等基础条件的建设，根据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年度评估考核情况择优支持。高校要充分挖掘自身资源，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包括孵化场地、通讯网络等在内的、设备齐全的良好硬件环境。进一步推动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发展，鼓励各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构建战略联合体。
　　（四）深化高校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对其建设与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人才、技术、装备、基地、信息等资源；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分配、激励机制；改革高校内部的绩效评价与奖励制度，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软环境。
　　（五）构建创业基地和实践基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高校应重视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培养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国家有关人才计划，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在园内有针对性地布局和构建本科、研究生实习、实践、研发、创业基地，全面提升培养和汇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国家大学科技园中创业，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转化为创新创业动力。加大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入园创业的工作力度，汇集一批留学回国拔尖创业人才。
　　（六）促进开放合作，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国际化发展。
　　进一步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走“走出去－引进来”的国际化道路。拓展合作渠道和方式，推动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密切合作。积极引进国外风险投资资金。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title>
  <category>管理办法及文件</category>
  <link>../../zcfg/kjgf/gxjs/200704/t20070403_1827.htm</link>
  <pubDate>2008-09-01 14:58:22</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之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以及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支撑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一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并提交《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第八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 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 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4． 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 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6． 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7． 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 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10． 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 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 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 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 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十一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等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六条  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CDATA[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title>
  <category>管理办法及文件</category>
  <link>../../zcfg/kjgf/zhcx/200704/t20070403_1824.htm</link>
  <pubDate>2008-09-01 14:58:21</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十五”期间，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快速发展，初步实现了《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五”发展计划纲要》确定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发展目标，成为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
　　“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按照《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在政策、人才和资金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加强资源集成，组织信息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促进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共同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科技中介机构的代表第一次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确立了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生产力促进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蓬勃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成为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面旗帜。
　　生产力促进中心规模迅速扩大。截止2005年底，数量由“十五”初期的580家增加至1270家，居世界同类机构第一。从业人员达16000余人，其中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超过50%，博士、教授和专家的比例大幅度提高，生产力促进中心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升。
　　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不断完善。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模式，有力支撑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西部生产力促进行动”，帮助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大力发展以大学为依托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效推动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机制创新。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生产力促进中心，促进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体制创新。逐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和机构性质多元化的格局，构建并完善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生产力促进体系。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日趋规范。“十五”期间，科技部修订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实施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实现了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动态管理。制定和贯彻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标准，完善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业务规范。全面推行生产力促进中心参加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范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
　　生产力促进中心已成为技术创新服务的中坚力量。截止2005年底，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实现服务收入92.3亿元，服务企业总数达9.68万家，共为企业增加销售额1078亿元、增加利税112亿元，为社会增加就业285万人。开展国际间的人员交流22391人次，引进项目1528项，引进资金29亿元。
　　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薄弱、人才队伍建设滞后、运行机制不够灵活等问题，制约了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整体发展。

　　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面临着新的使命和责任。
　　随着中介服务机构的不断增多和壮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经历着冲击。特别是我国已经进入WTO后过渡期，国外中介机构陆续进入我国的科技服务市场，使生产力促进中心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从生产力促进中心本身的发展态势看，1200余家中心如何避免产生同业竞争、突破“做实、做强、做大”的瓶颈、探索长期稳定的发展模式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今后五年，要充分认识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途径，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快我国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

　　三、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质量提高与数量增长相结合，坚持重点扶持与全局带动相结合，坚持加大投入与营造环境相结合，鼓励多种模式的实践，探索分类管理和指导的途径和办法，全面推动我国生产力促进事业的发展跃上新台阶。
　　2.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发展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推动力量，发展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旺的支撑力量，发展成为孵育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中坚力量，发展成为引领科技中介机构创新发展的核心力量。
　　在继续扩大生产力促进中心规模的同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培育若干具有较强核心竞争能力、能跻身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组织、开拓能力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带头人；形成若干以生产力促进中心为核心、联合其它中介机构及产学研组织共同参与的生产力促进联盟；形成服务规范、特色鲜明、开放协作的生产力促进服务体系，把生产力促进中心逐步建设成全国科技中介机构的骨干力量。
　　2010年，生产力促进中心总数达到2000家，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数量达到200家。扩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服务面，服务企业数量超过20万家，为企业增加销售额1000亿元、增加利税100亿元，培训人员300万人次。生产力促进中心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万人，其中具有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推进国际合作工作，人员交流3万人次，引进项目2000项，引进资金100亿元。
　　四、主要任务
　　1.发展行业、专业和县（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推动行业、专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成为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的有生力量。县（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达到1000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给予支持，形成“建设一个中心，扶持一个产业，壮大一域经济，致富一方百姓”的新局面。
　　2.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在加快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的同时，“十一五”期间再建设100家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的指标，科学、客观、公正、公开和定期地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使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更具活力和竞争力。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工作。
　　3.推进生产力促进联盟建设。围绕中小企业国际工业分包、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推广等能力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服务能力。本着自愿、协同的原则，建立以生产力促进中心为核心、其他中介机构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服务联盟，探索发展途径和模式，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4.推动生产力促进工作与有关科技计划相结合。继续加强生产力促进工作与星火计划紧密结合，推动面向“三农”的生产力促进服务；继续加强生产力促进工作与火炬计划紧密结合，配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产业集群创新和产业升级服务；充分利用大学的人才、成果和实验设备等优势资源，加大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力度。面对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加大为第三产业提供服务的力度。
　　5.加强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强与境内外同类机构，特别是港澳台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交流。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其创造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的机会。选派中心的领导到国外先进的中介服务机构学习考察，促进相互间的信息往来。加快国内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标准与国际接轨，增强其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服务领域国际化。
　　6.加强自律，诚信服务。严格按照《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等管理和考核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规范服务，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开展创名牌、创精品服务，增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整体服务能力。通过调整评价导向，加强对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分类管理和指导，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由他律管理向自律管理的转变。
　　7.加强自身人才队伍建设。创造环境，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加入生产力促进中心队伍；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创办或领办生产力促进中心，改善从业人员结构；加速形成广纳人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和尊重人才、凝聚人才的激励机制；形成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办法，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五、支撑条件与保障措施
　　1.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本着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或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法律地位；深入研究非营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与法律问题，开展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非营利机构的试点工作，为生产力促进中心营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
　　2.科技部将加大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支持力度，推动生产力促进联盟体系建设，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能力建设，打造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公益共性服务，增强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
　　3.协调出台优惠的财税政策。积极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争取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有关服务给予税收优惠。
　　4.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集成，建设技术创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区域交流与合作。
　　5.充分发挥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作用。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和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要有效集成各种资源，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之间的合作交流，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
　　6.各地方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对生产力促进中心能够承担的工作，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推广、产学研联合等方面，要积极委托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实施，为生产力促进中心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CDATA[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title>
  <category>管理办法及文件</category>
  <link>../../zcfg/kjgf/xmss/200704/t20070430_2606.htm</link>
  <pubDate>2008-09-01 14:58:22</pubDate>
  <description><![CDATA[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科委、财政局： 
　　为适应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精神。现将天津市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等，更名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天津市科技计划，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推动我市科技事业不断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科技项目资金验收制度。 
　　第八条 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 负责核批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 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 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4. 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 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 
　　1. 负责提出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建议； 
　　2. 负责组织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 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 负责安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 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及受托管理部门 
　　1. 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 组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 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4. 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1. 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 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 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指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期初运行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科技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科技项目资金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由市科委批准。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租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信息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和上机费等。 
　　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市科委列入科技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的费用。 
　　贷款贴息费，指市科委给予使用银行贷款的计划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补助资金。 
　　管理费，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为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科技项目财政拨款额的5%。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期初运行费，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常启动运行所需的人员费、办公设备费、专利技术引进费等相关一次性费用。此费用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委为组织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论证、招投标、预算评估、科技项目管理、审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每年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三条 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  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分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组织申报是指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招标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科技项目；自由申报是指申报单位每年根据市科委发布的下一年度选题指南申报的科技项目。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审核确定立项的科技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市科委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组织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验收，并在每年末，根据当年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的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或编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投标书》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要求同时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科技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同时须按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按市科委科技计划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委，根据论证及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经批准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原则直接拨付到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指定账户，并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关于科技项目资金结算的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并按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因故中止未完成的，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科技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决算的编制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 
　　对于一个年度内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只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直接报送市科委。 
　　对于分年度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应当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并于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向市科委报送上一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同时，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结题验收前，市科委，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审计。并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科技项目资金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由市科委负责。在验收时，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除提供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外，还需提供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含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验收委员会成员中，除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外，还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在研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年度结余科技项目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余的科技项目资金，经市科委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项目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到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成果登记，科技项目全套技术档案须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科技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委托审计，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和委托管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科技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受委托中介机构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承担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科技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CDATA[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title>
  <category>管理办法及文件</category>
  <link>../../cxtx/fhq/200702/t20070209_1699.htm</link>
  <pubDate>2008-09-01 14:58:19</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5]12号）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区县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我市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孵化器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建立的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对市级孵化器的管理实行认定考核制度。市科委是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机构。 
　　第五条 对于各机构及区县已建立的孵化器应向市科委备案。实际运营2年以上，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可经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推荐，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对于服务功能强，孵化业绩突出、运行机制良好的，市科委将推荐申请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章 对拟建市级孵化器的管理

　　第七条 积极鼓励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支持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八条 拟建立的孵化器要突出与大学、科研院所等技术创新源头的紧密联系，并广泛建立与社会相关组织的网络关系。 
　　第九条 拟建立的市级孵化器可向市科委提交包含建设背景、参与机构、使命与目标、机构与服务项目、管理与员工队伍、运行模式、投入与产出、财务预算、行业或主管部门推进措施、项目管理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启动建设。 
　　第十条 经市科委批准启动建设的孵化器筹建期原则不超过3年。建设期满并运行2年以上，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条件的，授予市级孵化器的称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孵化器应为在我市设立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而且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 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 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4. 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 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6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 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 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二条  进入市级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4.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 经市科委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 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 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每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额递增20%以上； 
　　4.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开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较高，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并向社会公开认定程序及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 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 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8. 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  认定程序： 
　　1. 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市科委； 
　　2. 市科委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同时对入孵企业进行全面问卷调查，以确定其对孵化器在服务、管理、收费等多方面工作的满意度并提出具体意见； 
　　3.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委审核批准后，颁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天津市有关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市科委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委报送《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 
　　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考核通过的孵化器，在《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的孵化器，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意见]]></title>
  <category>管理办法及文件</category>
  <link>../../zcfg/kjgf/gxjs/200705/t20070509_2712.htm</link>
  <pubDate>2008-09-01 14:58:22</pubDate>
  <description><![CDATA[批转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八日

关于促进我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为加速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筑和完善科技孵育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线，以构筑创新创业环境为重点，把孵化器建设纳入我市科技发展的整体战略中，按照优化布局、突出重点、机制创新、整体带动的思路，通过优化结构布局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孵化器的孵化和辐射作用。集中目标，整合资源，聚集人才，加强引导，带动全社会的投入，建设国内一流、布局合理的创业孵育体系，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支撑环境，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断完善适合我市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培育的发展环境和整体布局。在改造提升综合型孵化器服务功能、服务水平和服务业绩的同时，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特点，重点发展专业型孵化器和区域特色产业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向集约化、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功能化的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与原则
　　(一)我市孵化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政府引导，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我市现有孵化器的服务功能与服务水平；建立面向高新技术领域的专业孵化器群和面向区域经济的特色产业孵化器群。重点建设公共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先进、开放、配套的技术支撑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围绕创新、创业，提供优良的服务。帮助在孵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充分运用风险投资机制，培养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二)我市孵化器建设的原则是：以支撑体系为重点，环境建设为基础，鼓励创新为宗旨，人才培养为杠杆，中介服务为纽带，风险资金为后盾，产业发展为方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需求拉动，多元投资，突出特色，协调发展。坚持系统规划、分类指导、层次推进、资源整合、规范运作的原则。积极提倡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
　　在宏观布局上，重点引导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石化、汽车、冶金等优势产业，面向各区县特色经济的各类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聚集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过程的各种资源，推动科技型企业不断创新创业。抓住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新兴产业，完善产业链,加速产业化和集群化。
　　三、孵化器的主要任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社会经济组织，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孵化器，引导和带动科技创新、创业孵育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择优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孵化器，要通过全方位的优质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的更快发展。
　　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要突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创新源头的紧密联系，并广泛建立与社会相关组织的联系网络。引入风险投资和社会融资机制，加快孵化基金、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投融资体系的建设。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运行质量。聚合孵化资源，增强孵化综合能力。在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同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要促进孵化器的国际化进程，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等；通过建立与国外科学园区、孵化器的伙伴关系，推动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活动与国际接轨，促进科技兴贸的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办孵化器，盘活现有房产、仪器、设备等物业资源以及我市已建的科研中心、工程中心及公共条件平台等科技资源，形成开放格局和共享机制，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充分发挥资源的放大效应。
　　四、政策措施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设立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孵化器建设总体布局和与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结合紧密的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网络等共享设施的建设。
　　统筹科技资金，集中财力对孵化能力强、政策鼓励范围内的孵化器给予重点资金支持。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和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3年内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即对孵化器自身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孵化器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予以返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设立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贷款担保代偿金，在孵企业发生还贷风险时，可由市有关部门给予部分风险代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符合市总体布局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新建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对于区县建立的特色产业孵化器，实施市、区两级共建，即在区县政府对孵化器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
　　(三)对于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孵化器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样，以体现行业特点，但不能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使用。对于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赋予其对在孵企业申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初审受理权。同时对于在孵企业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立项。对于在孵企业获得国家有关计划资助的，将优先予以匹配资助。
　　(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孵化器内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天津市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五)孵化器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发布在孵企业优秀项目，吸引金融资本进入，帮助在孵企业畅通融资渠道。在孵企业毕业以后，市科技主管部门择优对其承担的科技项目予以支持，并帮助协调投融资和信贷支持。要引导研究院所、高校、相关企业、跨国公司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进驻孵化器，形成先进的技术开发、实验和检测平台，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在技术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创新能力，降低开发成本。
　　(六)建立市孵化器行业协会，加强孵化器行业自律，定期举办孵化器行业发展论坛，促进孵化器经验与信息交流、合作与发展。充分利用我市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优势，组织对孵化器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孵化器管理水平。
　　启动我市孵化器综合服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形成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以信息化促进孵化器快速发展，建立各孵化器和相关服务机构网页，为孵化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把孵化器建成信息平台、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title>
  <category>管理办法及文件</category>
  <link>../../zcfg/kjgf/zhcx/200704/t20070403_1826.htm</link>
  <pubDate>2008-09-01 14:58:21</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的有关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先进生产力的传播者，肩负着提高中小企业生产力水平的历史使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在各级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十多年来生产力促进中心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蓬勃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遍布全国的生产力促进服务体系，成为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面旗帜。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薄弱、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服务能力仍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3．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方要充分认识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摆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予以加强。
　　
　　二、新形势下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机制创新为动力，鼓励多种模式的探索和实践，通过积极发展解决前进中存在的问题。
　　5．总体目标：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组织、开拓能力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带头人，培养一支能够满足服务市场需求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能力、能跻身于国际竞争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其联盟，形成服务规范、特色鲜明、开放协作、高效运行的生产力促进服务体系，把生产力促进中心逐步建设成全国科技中介机构的骨干力量。
　　
　　三、依法加强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6．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加强领导，在登记注册、规划、用地、资金投入等方面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支持。各地方应通过设立“生产力促进中心专项”等措施，加大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投入力度。要研究制定促进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政策法规，形成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政策法规环境。加强依法统计工作，为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7．各地方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作用。对生产力促进中心能够承担的工作，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推广、产学研联合等，要积极委托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实施，为生产力促进中心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8．大力宣传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和贡献，促进社会了解、重视和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生产力促进事业不断跃上新台阶。
　　9．生产力促进中心要依法注册、独立运行，且注册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已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必须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相应注册工作，并报我部备案。逾期未注册和备案者，视同自动放弃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10．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都应开展标准化服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执行认证机构监督审核和复评审核制度，并将认证机构颁发的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通知于2005年3月底前报我部备案。未通过监督审核和复评审核或逾期未报者，视同自动放弃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11．建立健全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按年度向我部报送当年《收入支出表》、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可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执行其他类会计制度的可按相应报表格式填报，但必须是能够反映资产状况和经营运行成果的报表）以及审计报告（含主报告和报表的附注说明）。逾期不报或报送材料不全者，视同自动放弃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四、推进改革创新，实现持续发展
　　12．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非营利机构序列，并逐渐成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体。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调整评价导向，加强对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分类管理和指导。
　　13．各地方要大力发展为区域经济、“块状”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服务的专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培养一批专业化的生产力促进队伍；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同类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加快推进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国际化进程。
　　14．推动生产力促进工作与火炬计划相结合，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高新区，积极参与高新区的二次创业；推动生产力促进工作与星火计划相结合，建设一批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加大为“三农”服务的力度。 
　　15．各生产力促进中心要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加强能力建设，以诚信立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

　　五、实施人才战略，提升队伍素质
　　16．创造环境，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加入生产力促进中心队伍；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创办或领办生产力促进中心，改善从业人员结构；加速形成广纳群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和尊重人才、凝聚人才的激励机制。
　　17．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办法，逐步做到持证上岗。]]></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CDATA[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title>
  <category>管理办法及文件</category>
  <link>../../zcfg/kjgf/xmss/200704/t20070430_2604.htm</link>
  <pubDate>2008-09-01 14:58:22</pubDate>
  <description><![CDATA[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市科委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从现有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市科委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召集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市科委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即市科委评估组（由综合计划处、监察室、相关业务处和条财处派员组成）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一）工作职责
　　了解项目和项目评估情况，代表市科委评估工作组协调和处理专家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监督中介机构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中介机构提出警告，监督评审过程中专家的客观公正性，对违反纪律的专家提出警告，并向有关领导反映评估评审中的违纪情况，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2.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3.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在评估期间发表具有引导性和倾向性意见的言论，不得伪造或涂改评估报告；
　　4.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5.不得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　确意见；
　　6.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7.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8.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三、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

　　第七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一）工作职责
　　为评审专家提供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完成市科委要求的项目评估任务；监督市科委有关人员是否遵守了相应的纪律，专家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承诺和纪律，对违纪人员和行为予以制止，劝阻不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违纪行为。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或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2.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3.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4.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5.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6.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咨询意见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引用专家对项目的评价结果时，必须与专家咨询意见表中的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7.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8.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申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需事先向市科委作出申明，经市科委同意，才能参与项目的评估工作，并要在该项目评估报告相应位置上注明。若未事先申明或注明的，拟相关项目的评估结果无效，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论处。

四、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

　　第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一）工作职责
　　在评估机构的组织下，对通过技术性审查的专项内所有项目进行评估。专家在开始项目咨询活动之前，应仔细阅读相关专项、工程或重点基金项目的指南内容说明及评估标准；在认真研究评估材料的基础上，应本着对天津市和申报单位负责的态度，依据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及对项目的了解，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估，在参加评估机构组织的专家评估会上，积极陈述自己意见，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独立对项目进行评价打分，并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在咨询表中。如需对已打分数或评估意见进行修改的，要求专家本人在修改处签名。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如需要申报单位补充材料，可向评估机构提出，由　　　评估机构通过市科委有关部门向申报单位索要；
　　2.不得自行更换其他专家，评估专家如因故不能参加评估会议，应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组人员；
　　3.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每位专家应对评估的项目独立进行判断，自主决定评判等级和项目排序；
　　4.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5.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专家应自觉维护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对申报单位的各种信息及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7.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五、项目推荐者

　　第九条　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　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一）工作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人选，做好推荐项目和人选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如发生承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科委计划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义务积极配合评估评审的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异议、举报。
　　（二）纪律规定
　　1.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2.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3.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4.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六、项目申请者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一）义务与责任
认真、全面、真实、规范地填写科技、经济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预算和相关附件及附表，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和材料；严格执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所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积极配合评估评审的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异议、举报。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3.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4.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5.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6.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七、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的回避，是指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同某一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这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公正进行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专家抽取、现场评估评审活动、争议处理等项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
　　1.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譬如，是项目承担人之一的，或与项目申报人有矛盾和成见、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的；
　　2.与该项目申报人是近亲属的（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与项目申报人有其他关系的（指上述人员的导师、同学，表亲等）。
　　（三）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本人，在评估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的情形后，一般应在项目评估评审开始之前，立即提出回避申请。
　　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市科委及其评估组应当决定其回避。
　　（四）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市科委决定；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市科委评估组决定。

八、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科委法规处、综合计划处、条财处和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四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参与评估评审现场的评审活动，对评估工作人员及专家的评估结果进行临时性封存；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受理申请申诉、信访和举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其他适当方式。

九、罚则

　　第十五条　市科委项目评估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并记入评估专家诚信档案3年；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
　　第十八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委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科委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　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十、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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